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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高邮——投资政策
 

——为了确保外商投资兴业安全可靠、有利可图,凡是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我市都能得到充分的落实,国内同类地区所采取的各种优惠政策在我市同样可以参照执行。

土地使用

1、投资生产型企业,在开发区或乡镇工业集中区内的,土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,其土地净出让金先缴到我市财政然后全额返还,在出让合同期内可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、赠予、出租、抵押或继承。

对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在执行国家现行政策的基础上,视用地多少、投入大小和产出回报等情况,在本级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内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,其各项收费可实行从宽优惠。


开发区大道

建设规费

按《高邮市投资工业企业和城市建设规费优惠办法》(邮发[2003]58号文),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扎口收费,认定执行。

(1)、外商(境外)投资生产性企业均实行“零收费”(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)。

(2)、境内资本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(生产厂房、生产设备、基础设施)总额在300万元以上(含300万元)的工业企业,实行“零收费”。固定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的优惠标准执行。

(3)、一次性实际开发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、一次性实际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的拆一还一部分、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,均实行“零收费”(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,其规费含 在土地价内)。
达不到“零收费”标准的各类城建项目优惠办法分别按附表中所确定的标准执行。

(4)、三产旅游项目优惠办法可参照“市政基础设施”收费标准执行。

(5)、有关建设方面 中介服务,由企业自主选择有关机构,实行有偿服务,按附表规定的指导性优惠标准收取。

税收优惠

按《关于外商来高邮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》(邮政发[2002]30号文),《关于〈邮政发[2002]30号关于外商来邮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〉的实施意见》(邮政发[2003]138号文)执行。

1、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其上缴的增值 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,从产品销售之日起,实行三年内全额征收、部分奖励的办法。对生产性企业实行第一年奖励50%,第二年奖励30%,第三年奖励20%。对国家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或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实行第一年奖励80%,第二年奖励50%,第三年奖励30%,分别于次年奖励兑现。

2、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企业所得税按“三免四减半”执行,超出国家规定“二免三减半”的部分享受地方财政奖励;如产品出口比例达70%,仍然实行减半;经评定为省级科技型先进企业,还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。

3、对于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,从产品销售之日起,五年内免征地方事业发展基金、粮食风险基金、防洪保安资金等地方性基金。

4、对于外商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、基础设施、能源交通、农业开发项目以及收购、兼并市内企业项目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特殊项目等,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,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在优惠政策方面作个案处理,予以特殊奖励。

5、对高邮域外、大陆境内投资者来邮新办的工业生产企业,可比照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执行,比照条件及标准为:企业固定资产(不含土地投资)在300—500万元范围内的比照享受所得税奖兑;500—1000万元范围内的比照享受增值 税、所得税奖兑;1000万元以上的比照享受增值 税、所得税奖兑,地方事业发展基金、粮食风险基金、防洪保安基金五年内免征。